博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某某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某某跃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2687号之一
原告:**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2726708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创惠路1号4026室(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晓钟,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敏,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跃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85658445A,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东段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诉被告***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能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能源公司未按期缴纳相应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培卿
人民陪审员  肖冠东
人民陪审员  高晓琪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