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2736号
原告:****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人家50-32。
法定代表人:伏加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马广场59-20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