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2736号 原告:****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人家50-32。 法定代表人:伏加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马广场59-20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晟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