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佑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佑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13498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77692491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佑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8566090834R)。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第17幢1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佑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变更诉讼标的。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共计诉讼费445元,由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