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25025号之一
原告:浙江佑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远大天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屈文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浙江佑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远大天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现原告浙江佑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佑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51.69元,由原告浙江佑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