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兵10民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15472W,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959364218,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健康路第十师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上诉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0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作为甲方的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85团北湾边防站-186团北沙窝公路项目经理部与作为乙方的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书》中合同的相对方是否有上诉人北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也就是上诉人北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上诉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85团北湾边防站-186团北沙窝公路项目经理部作为甲方与被上诉人***作为乙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书通用条款》第8.4条:“业主计量款到位,对乙方计量结算手续完成后,一个月内按比例支付,如业主对工程延期支付,甲方对乙方的拨款相应顺延,乙方应自筹资金继续施工、支付乙方雇员工资等。”是否合法有效?业主计量款是否到位?还有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以上问题均有待进一步审理查明。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0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9.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