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兵1002民初30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健康路第十师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8元,减半收取计68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哲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