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铁路总公司、第三人北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4.53元减半收取3357.26元,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