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兵十执字第00015-1号
申请执行人北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省铁路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兵十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云南省铁路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省铁路总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北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3739092元,案件受理费
36712.74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4020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云南省铁路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云南省铁路总公司银行存款22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