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北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1001民初800号
起诉人:北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许名忠,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收到起诉人北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要求***支付工程款537000元,并以53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8年8月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新疆福海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分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新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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