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保97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6760696XB。
法定代表人:曾小平。
被执行人:成都正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锦韵路533号3栋13层1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2625827C。
法定代表人:王开明。
申请执行人四川***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成都正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用自己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工业用房(川2018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23585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留)、冻结被执行人成都正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万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申请执行人四川***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工业用房(川2018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23585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生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