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3229号
原告:四川***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6760696XB。
法定代表人:曾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正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锦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2625827C。
法定代表人:王开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君,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住四川省西充县,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四川***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正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正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正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25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共计4445元,由原告四川***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明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