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科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临海市星明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建科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浙1082民初8033号
原告临海市星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明公司”)与被告浙江建科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2021年11月12日,星明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浙1082民初8033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建科公司与星明公司签订的混凝土销售合同合法有效。星明公司交付货物后,建科公司应及时支付货款,现建科公司拖欠货款经催讨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星明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星明建材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混凝土销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州银行入账回单等,建科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星明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故本院对星明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确定本案事实与星明公司诉称的事实一致。
一、浙江建科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临海市星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62967.6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62967.6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二、浙江建科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临海市星明建材有限公司保全费1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2元,减半收取1956元,由浙江建科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