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科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建科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诸子百家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5347号
原告:浙江建科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诸子百家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建科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诸子百家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建科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科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科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计657元,由原告浙江建科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000元,由浙江建科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杭州诸子百家茶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