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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八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3民初4617号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X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X告XXX……,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X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锋
书记员 : 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