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62号
申请人:河南八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河南科技市场数码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26503860。
法定代表人:傅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区明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147054431。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
申请人河南八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46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908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