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3401号
原告: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方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新大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改造款10300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7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新大方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新大方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新大方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新大方公司在开庭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应以减少后的诉讼请求计算诉讼费用金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新大方公司已预交7380元,退还6855元),由原告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