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2民初3611号
原告:童顺德,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半岛国际大厦1316、1317、1318室。
法定代表人:XX斌。
被告:***,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童顺德与被告建德市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童顺德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童顺德在诉讼中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顺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童顺德负担。
审判员方志宇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