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德市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2民初3611号
原告:童顺德,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半岛国际大厦1316、1317、1318室。
法定代表人:XX斌。
被告:***,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童顺德与被告建德市友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童顺德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童顺德在诉讼中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顺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童顺德负担。
审判员方志宇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