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2507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3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生于1968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
第三人:罗晓华,男,生于1969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第三人:四川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寨沟县新区九龙湾A-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6724096B。
法定代表人:肖光菊。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罗晓华、四川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9元,减半收取计18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