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2507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3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生于1968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

第三人:罗晓华,男,生于1969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第三人:四川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寨沟县新区九龙湾A-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6724096B。

法定代表人:肖光菊。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罗晓华、四川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9元,减半收取计18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