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开普机械有限公司

3941重庆凯发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开普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3941号
原告:重庆凯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剑龙北路******。
法定代表人:荣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宇,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开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部园区大成路**iv>
诉讼代表人:江苏金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公司管理人。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凯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公司)与被告无锡开普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原告凯发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永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