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新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福建万新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4执恢264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四川交投物流有限公司与福建万新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了控制性措施,暂不便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发广 审判员  鲁 通 审判员  王雪梅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