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闽行申567号
福建万新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新公司)因诉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治安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7行终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因此,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是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定情形之一,即公安机关在确认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过追究时效的情况下即可终止调查,并不以违法行为相关事实的完全查清作为终止调查的必要条件。本案中,申请人系于2019年4月向南平市公安局水东派出所报案,被申请人立案受理后,查明伪造、使用假公章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6年8月1日之前,且未有证据证明存在连续、继续使用该假公章的违法行为。因此,该违法行为在申请人报案时,已经明显超过六个月的追究时效,符合终止调查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被诉《终止调查决定》并无不当。原二审改判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万新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江凌
审判员 史寅超
审判员 陈锦铨
书记员 雷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