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新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乐山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12清申1号
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乐山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解散后未及时组织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法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法指定清算组对乐山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乐山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被申请人乐山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多年无生产经营,被申请人乐山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由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解散,该判决生效后,股东之间就清算问题无法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企业清算纠纷,乐山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被本院判决解散,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公司的股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乐山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至今尚未进行清算。现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请求本院对乐山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02年3月14日,四川东风电机厂有限公司(现变更为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平市万新水电自动化有限公司(现变更为福建万新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发起成立乐山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并于2002年4月25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乐山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2013年起开始陷入亏损,2015年7月停止生产销售,从2016年起连续三年无法召开股东大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判决,解散该公司。现该判决已生效。
受理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乐山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许 桥 审 判 员  彭红松 审 判 员  郭燕霞
法官助理  朱燕霞 书 记 员  叶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