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6701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原告特殊工种予以备案;2.被告赔偿至2021年12月31日前,未及时备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3 200元;3.如被告不能继续履行给原告特殊工种备案的手续,赔偿原告2021年12月31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不能办理退休的损失174 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1984年11月至1994年6月于原国营七零六厂从事热处理工工作,属于工作满9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的高温特殊工种。1999年,原国营七零六厂与其他企业经改制合并为被告。2019年10月8日,原告申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被告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原告工种批件上写明原告工种为退火工,导致劳动行政部门对原告的申请不予核准。 被告辩称,本案系特殊工种备案导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导致的争议,原告诉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被告已经对原告的特殊工种进行了备案,原告要求再次备案并赔偿损失无依据。被告系按照原所隶属的电子工业部作出的(86)电生字0332号文件中确定的特殊工种进行的备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曾于原国营七零六厂工作,原国营七零六厂后与其他企业合并为被告,原告的人事档案中记载原告当时的工种为热处理。 2001年11月28日,被告向劳动行政部门就有毒有害工种进行备案,写明根据(86)电生字0332号文件备案工种包括退火工。2013年10月18日,被告向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称“……即退火工与热处理工是同一工种”。2019年11月,被告向劳动行政部门出具情况说明,称“关于我单位职工档案记载退火与热处理现做如下说明……***在原706厂所从事的就是热处理中的退火工作”。2019年11月,劳动行政部门对原告申请提前退休资格不予核准。 经询,原告认为其从事工种为热处理;被告认为原告从事工种为热处理,属于退火工。 原告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1)第77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遂成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进行特殊工种备案并基于此主张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师一哲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昕 书 记 员 焦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