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2986号
原告: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式军,北京市国振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北京市国振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京0105民初8716号原告***诉被告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应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5民初871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肖 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