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2986号



原告: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式军,北京市国振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北京市国振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京0105民初8716号原告***诉被告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应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5民初871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肖 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