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5682号
原告: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崇德,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女,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白星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