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5682号

原告: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崇德,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女,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白星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