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2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1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执行人:辽宁路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兴旅开发红星路2号区1号楼1-6层整栋。
法定代表人:王文辉,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路港建设有限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7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4544224.33元,本院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并且通过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还有4544224.33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贺永华
审判员 贺 岩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殷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