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路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恢71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公民身份号码:2206021983××××××××。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7191972××××××××。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公民身份号码:2304211973××××××××。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7191972××××××××。
被执行人***1,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公民身份号码:2114021967××××××××。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7191972××××××××。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7191962××××××××。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7191972××××××××。
被执行人***1,女,汉族,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7191965××××××××。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7191972××××××××。
被执行人林某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7191971××××××××。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7191972××××××××。
被执行人***2,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公民身份号码:2114021997××××××××。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7191972××××××××。
被执行人辽宁路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兴旅开发红星路2号区1号楼1-6层整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恒润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红星路7号楼A。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7191972××××××××。
被执行人辽宁沅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红星路7号楼A。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7191972××××××××。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带市龙港区龙绣街2-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某某、***1、***、***1、林某某、***2、辽宁路港建设有限公司、葫芦岛恒润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沅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75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7月7日恢复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1、***、***1、林某某、***2、辽宁路港建设有限公司、葫芦岛恒润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沅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1、***、***1、林某某、***2、辽宁路港建设有限公司、葫芦岛恒润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沅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470133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142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张某某、***1、***、***1、林某某、***2、辽宁路港建设有限公司、葫芦岛恒润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沅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2021年7月8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林某某、***2、辽宁路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农村信用社、中信银行、建设银行等多个账户,并于2021年8月23日对上述账户进行扣划得款合计15837.70元;3、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4、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5、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某某、***1、***、***1、林某某、***2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辽宁路港建设有限公司、葫芦岛恒润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沅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6、2021年8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实现债权共计15837.70元,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至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7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曹胜岩
审判员  秦 木
审判员  张 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