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1,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辽宁路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1、辽宁路港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宁路港建设有限公司、**1已按判决给付申请人**330988.00元,执行费2900.00元被执行人辽宁路港建设有限公司已交付,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1403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娄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