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辽0702行初1号
原告:锦州锅炉集团冠达锅炉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锦朝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15441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自然资源局古塔分局,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宜昌路三段38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才,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锦州市自然资源局太和分局,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西宁里42号。
负责人:冯宁,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立国,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民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道二郎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道二郎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702ME0034930N。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锅炉集团冠达锅炉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市自然资源局古塔分局、锦州市自然资源局太和分局、第三人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道二郎洞村民委员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锅炉集团冠达锅炉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锅炉集团冠达锅炉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州锅炉集团冠达锅炉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锅炉集团冠达锅炉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常月
人民陪审员姜鑫
人民陪审员程洪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