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锅炉集团冠达锅炉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锦州锅炉集团冠达锅炉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锦州市自然资源局古塔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702行初21号
原告:锦州锅炉集团冠达锅炉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锦朝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1544165。
法定代表人:吴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珍,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锦州市自然资源局古塔分局,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宜昌路三段38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才,该局局长。
第三人:锦州市古塔区钟屯乡二郎洞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钟屯乡二郎洞村。
法定代表人:钟铁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锅炉集团冠达锅炉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市自然资源局古塔分局、第三人锦州市古塔区钟屯乡二郎洞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锅炉集团冠达锅炉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锅炉集团冠达锅炉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州锅炉集团冠达锅炉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锅炉集团冠达锅炉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常 月
人民陪审员  刘思博
人民陪审员  张东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岩
书记员曹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