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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4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虎,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一审被告:东港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新兴区**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东港市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东港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东港市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终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2、改判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再审申请人306262.41元;3、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于再审申请人的提供的有效证据未予采信。再审申请人在一审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现场的照片,该照片明显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提供的工作场所无警示标志、无安全防护措施。这一点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主要过错,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2、一审、二审期间,被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 凯 审判员 *** 审判员 姜 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