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某某、东港市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681民初306号
原告***。
被告*开明。
被告**。
被告***。
被告东港市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开明、**、***、东港市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