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2民初4909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国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珠海市东方致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州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东方致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徐州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59元,减半收取60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瞿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