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徐州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2民初11873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武光辉,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威,甘肃濂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泽,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3#-506。
法定代表人:武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威,甘肃濂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泽,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光辉、徐州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浩
人民陪审员*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