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16077号
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西北角1076号院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明亮,经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武光辉,总经理。
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立案。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国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