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财保8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西北角临1076号院。
法定代表人:韩明亮,经理。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3#-506。
法定代表人:武光辉,总经理。
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京0114财保8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84 764.48元。2020年10月16日,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保全申请书,称双方已经和解,故申请解除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84 764.48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国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