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2财保133号
申请人:安徽湖安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翡翠路529号内森庄园A11幢104下、104、104中、104上。
法定代表人:罗英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3#-506。
法定代表人:武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安徽湖安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1025150.64元,申请人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5150.6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安徽湖安达贸易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艳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顺良
书 记 员 王琳娜
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续行期限同初次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