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015号
原告:中租(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媛,河北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3#-506。
法定代表人:武光辉,经理。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
原告中租(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租(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租(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租(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桂盼盼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