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租(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015号

原告:中租(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媛,河北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3#-506。

法定代表人:武光辉,经理。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

原告中租(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租(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租(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租(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桂盼盼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