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7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草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3#-5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