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辽1322执保38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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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昌泽路桥有限公司与建平县乡级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322财保131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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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21)辽1322财保131号(生效法律文书)1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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