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321民初11号之一
申请人:朝阳昌泽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乡边杖子村兴隆商铺12C。
法定代表人:童宝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朝阳县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段,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波赤村朝阳县交通局办公室****。
负责人:**,该公路段段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朝阳昌泽路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朝阳县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21日(2021)辽1321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冻结被申请人朝阳县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段所有的位于朝阳银行朝阳县支行(账户名称:朝阳县乡道管理段,账户号:9010********)的账户存款6,500,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朝阳县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段所有的位于朝阳银行朝阳县支行(账户名称:朝阳县乡道管理段,账户号:9010********)的账户存款6,5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薛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