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昌泽路桥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行有限公司朝阳新华支行与朝阳昌泽路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民初167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行有限公司朝阳新华支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43-2号。
负责人:张云雷,行长。
被告:朝阳昌泽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乡边杖子村兴隆商铺12C号2东第18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085339889D。
法定代表人:童宝辉,经理。
被告:***,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童宝辉,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童凤强,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杨淑香,女,1952年3片2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行有限公司朝阳新华支行与被告朝阳昌泽路桥有限公司、***、***、童宝辉、童凤强、杨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行有限公司朝阳新华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行有限公司朝阳新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26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3,36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行有限公司朝阳新华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伟
人民陪审员  黄玉玲
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栗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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