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财保34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新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823196542W,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43-2号。
负责人:张云雷,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宏,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妍,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朝阳昌泽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085339889D,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乡边杖子村兴隆商铺12C号2东第18户室。
法定代表人:童宝辉。
被申请人:崔清华,女,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童楚迪,女,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童宝辉,男,汉族,1978年4月25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2年2月15日出生,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申请人:杨淑香,女,汉族,1952年3月27日出生,住朝阳市龙城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新华支行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朝阳昌泽路桥有限公司、崔清华、童楚迪、童宝辉、***、杨淑香所有的价值2,490,708.5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朝阳昌泽路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朝阳三燕支行21×××19的帐户,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立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穆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