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豪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河南豪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灵璧县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3民初3254号
原告:河南豪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胡吉镇蒋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080833589T。
法定代表人:谢鲁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献,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灵璧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MR28F7N。
负责人:王元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豪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灵璧县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原告河南豪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豪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尹林浩
书记员金如雪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