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泓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泓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龙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3民终2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泓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竹溪路**左岸青园********房。
法定代表人:覃守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宝君,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龙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旗仓小区**网店**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泓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龙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381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381民初76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建泓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2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闫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