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泓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3民初589号
原告:**杭,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天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平,上海市汇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佳宁,上海市汇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中建泓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洪胜路5号丽汇科技工业园标准厂房综合楼1118-2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224617。
法定代表人:覃守雅,执行董事。
被告:南宁市明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东面琅东7组5栋6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27329107Q。
原告**杭与被告***、中建泓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明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2021年8月23日,原告**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37元,减半收取计868.5元,保全费795元,共计1663.5元,由原告**杭负担。
审 判 长  黄忠浪
人民陪审员  卢自军
人民陪审员  罗宏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