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泓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龙头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泓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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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龙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辉。
被执行人:中建泓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竹溪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覃守雅。
辽宁龙头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泓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辽0381民初755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德育
审判员  李冬明
审判员  成 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可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