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10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居民,住该村。
被执行人:山东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5470820N。
法定代表人:马彦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阳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10日做出的阳劳人仲案字[2022]第3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确定: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98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4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430元,护理费2839.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810元,二次手术费用12736.12元,共计217108.1元。仲裁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山东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2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司法查询。2022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阳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第39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保山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淼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