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执814号
申请人:济宁市恩扬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MA3BYETY90。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湖凌三路南首路东、安居小区对过。
法定代表人李广强。
被执行人:山东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5470820N。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鲁信钢材物流城A7-12号。
法定代表人马彦清。
被执行人:山东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MA3UEBQ442。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滨湖街道观鱼大街与振兴路交汇处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林久华。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恩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窦 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翟庆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