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民初510号之一
原告:济宁市恩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湖凌三路南首路东、安居小区对过。
法定代表人:李广强,经理。
被告:山东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鲁信钢材物流城A7-12号。
法定代表人:马彦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久华,男,汉族,1989年4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济宁市恩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济宁市恩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恩扬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恩扬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3元,申请费2055元,由济宁市恩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苗琦琦